市有序用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经济发展事务所、地税分局、供电所:
为鼓励乐清市工业企业在电力紧缺时期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缓解电网压力,规范自备发电机管理,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序
用电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发[2004]14号)、市人民政府市长
办公会议纪要([2004]10号)和市有序用电办公室《乐清市有序用电管理暂行办法》(乐有序用电办[2004]1号)的规定,制订了《乐清市工业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业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管理暂行办法
乐清市工业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乐清市工业企业的自备发电机组管理,增强供电能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发的[2004]14号)和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关于《乐清市有序用电管理暂行办法》(乐有序用电办[2004]1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的管理。
(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自备发电机必须遵循“规范申请、注重效益、确保安全、兼顾环保”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鼓励企业在电力紧缺时期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缓解电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备发电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方式
(五)凡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登记名称和用电户名一致,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自备发电机组总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临时用电企业),可分别给予自备发电机组购置补助和自发电量补助。
(六)自备发电机组购置补助仅补给在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自发电量补助补给从供电部门装表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自备发电机组发电的企业。
(七)补助标准:自备发电机组购置补助按机组容量给予30元/千瓦补助;自发电量补助按照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纳税总额。
(八)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由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核准资金额度后,由市财政局按联合文件直拨至企业。
(九)补助资金来源:市财政解决60%,三电资金解决40%。
(十)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其自备发电机折旧可三年摊销完毕。
三、规范申请
(十一)企业在装设自备发电机之前,应向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电气主接线图及额定容量等有关参数、自备电源的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企业自备发电机平面布置图。
(十二)自备发电机安装完毕后,企业须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方可投运。已经自行安装自备发电机的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可到供电部门营业窗口办理自备发电机登记验收手续。
(十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必须由供电部门安装自备发电计量表。
(十四)申请自备发电机组购置补助的企业应填写“乐清市工业企业自备发电机组购置补助申请表”,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购置发电机的发票原件、复印件,财务年报和纳税凭证及《自备电源协议书》,向市有序用电办公室申报办理。自备发电机组购置补助一次性补给。
(十五)自发电量补助在年终申报办理。企业应填写“乐清市工业企业自备发电补助资金申请表”,报供电部门审核电量和地税征管部门核实销售和纳税额后,向市有序用电办公室申报办理。
四、安全管理
(十六)配备自备发电机的工业企业,其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自备发电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七)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式)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十八)自备发电机的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十九)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现象。
五、检查、督促、处罚
(二十)有序用电办公室、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备发电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十一) 凡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供电部门可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自备电源协议书的约定实施违约处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可对企业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实施封存;危及用电安全的,可封存或拆除自备发电机组,直至按规定程序终止供电;企业向电网倒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擅自引入备用电源;
2、未经登记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3、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企业;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用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自备电源;
6、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
7、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企业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二十二) 严禁企业弄虚作假领取补助资金,违者收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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