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经济贸易局行政监管(共11项)
1.煤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起生效)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5.1.27起生效)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起生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2)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3.1起生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3)省政府《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2002.7.1起生效)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进行检验测试、评价的活动。”
(4)原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3.10起生效)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6.16起生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4.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1.1起生效)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6.1.1起生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6.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8.1.1起生效)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省政府《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1999.2.1起生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7.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备案
法律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8.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起生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原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3.10起生效)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9.乡镇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条“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7.19起生效)“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省政府《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2005.9.8起生效)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第三款“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11.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2.1起生效)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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