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小美容美发行业质量安全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温州经贸委、乐清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乐清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7日印发
乐清市小美容美发行业质量安全基本标准
(试行)
本标准参照《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70)、《美发美容场所卫生规范》(商务部、卫生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等文件规定和省、温州市小美容美发行业基本标准,结合全市广大农村小美容美发、足浴店的实际情况,就“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试点要求,对小美容美发、足浴店制定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如下:
一、小美容美发、足浴店划定:指开设在乐清全市,直接为当地居民提供简便美容美发、足浴服务,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的小店。
二、服务设施要求:应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服务场地。配有必需的美容美发、足浴座椅(床、凳),专用洗涤水槽(盆),专用消毒柜(锅、盒),符合质量安全的工具(刀剪、推子、胡刷、卷发器等),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具、用品(围布、毛巾、洗染发液、消毒液、化妆及足浴用品),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三、技术服务规范:从业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按规定定期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美发师或美容师等专业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掌握推剪烫、洗头、刮脸(修面)、吹风等技法,了解和掌握一般化妆美容、护肤美容操作技术,以及足浴足部洗、刮按摩、趾甲修剪等技能,能满足客户一般发型(洗、理、烫、吹),肩部以上、足部按摩需要,并达到质量安全规范的要求。
四、经营服务规范: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礼貌服务;保证经营场地明亮、整洁、卫生、安全;店内用品、用具摆放有序;定时对器械进行维护、保养、清洗、消毒;美发美容所使用的物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店内用品建立索票登记,发生质量安全便于追溯。店内用品建立索票登记,发生质量安全便于追溯。诚信经营,认真对待顾客投诉。
五、卫生操作规范:美容美发、足浴场所应根据卫生服务需要配有足够数量的毛巾(面巾)、公共用品用具,满足消毒周转要求。上岗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对患有皮肤病或传染病的客户,应当配有专用工具,并做到及时清理消毒,分类单独存放。
六、监督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规范制度、卫生监督制度、经营服务流程标准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并张挂于明显位置,同时店内应张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顾客投诉电话号码。
以上服务质量安全规范在试点时予以试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在明年全面推开时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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